上證函〔2025〕2253號
各市場參與人:
為了落實“開門辦審核”有關要求,規范和便利會計師事務所、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提起咨詢溝通流程,根據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》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》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》《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(試行)》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核委員會和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管理辦法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最新工作實踐,上海證券交易所(以下簡稱本所)修訂了《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1號——審核系統業務辦理》(以下簡稱《指南》),現予以發布,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發布的《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1號——審核系統業務辦理》(上證函〔2023〕375號)同時廢止。
《指南》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網站(http://www.mkcck.com)“規則”欄目下的“本所業務指南與流程”欄目查詢。請各市場參與人認真遵照執行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1號――審核系統業務辦理(2025年7月修訂)
上海證券交易所
2025年7月17日